1.欠钱不还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情形如下;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借钱不还,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却拒不执行的老赖,按照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州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有钱最好及时还钱,别把债权人惹急了,否则到时间免不了牢狱之灾。
2、“借钱不还”型诈骗,借款就不准备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一定要常常注意自己的使用额度和通知信息。 延伸阅读:。
2.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利用冻结、扣划公积金快速执行了这样一起老赖案件。
2011年4月,张某夫妇因故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由于他们外面欠债太多,李某比较顾虑。张某夫妻便找到巩某为其提供担保,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
结果张某夫妇在偿还5万元后便销声匿迹了,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 2012年10月,东海县法院依法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巩某并未主动履行。2013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并扣划了其部分工资,但距执行标的额尚有较大缺口,此外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年来,虽然一直在努力寻找执行线索,案件也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采访中,执行法官王根培谈及该案。 然而就在案件似乎“山穷水尽”之时,却悄然出现了“柳暗花明”的新转机。
今年4月,根据基层执行工作中反映的相关情况,连云港中院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联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该《意见》分为五大项十六条,对公积金的冻结、扣划条件、执行程序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疏通了公积金执行的关键节点。
《意见》的下发让执行法官重新关注到该案的执行。王根培仔细翻阅执行记录后发现,对被执行人巩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已经调查清楚,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由此满足了执行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今年6月份,巩某原先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巩某系其单位职工,已于2016年1月退休。 根据《意见》要求,王根培首先向连云港市中院提交了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取得中院审查同意扣划的函件后,执行法官们第一时间携带函件,连同东海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提交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中心开具了支取单、转账支付凭证和给付银行函件。法官们马不停蹄,立即赶到指定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现场扣划。
今年8月,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执行法官王根培,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 34元住房公积金被划扣至东海法院标的款账户,最终被申请执行人李某领取。
至此,连云港市首例公积金惩治老赖案件顺利执行。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规定的公积金可扣划情形除了上述案件中的“退休人员”之外,还包括出境定居、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拖欠住房贷款被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附民、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等情形。
“以往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其余额等信息,执行人员只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查询,现在中院执行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现联网互通‘点对点’查询。”连云港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庆忠告诉记者。
在中院执行局,执行员罗来成给记者演示了公积金查询流程。 操作过程并不复杂,执行员只需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输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即时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情况。
“公积金涉及居民贷款买房的保障问题,对其执行必须要慎重对待,以免对地方公积金管理带来较大冲击,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绪凡强调。
他介绍说,目前针对满足《意见》所列“执行公积金”前提条件,但不符合所列举提取条件的执行案件,一般采取冻结方式,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扣划。同时,中院正积极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探讨磋商这一方案:将被执行人已冻结公积金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公积金账户,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由此进一步扩大公积金扣划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买房、装修等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进行提取。
采访中了解到,为了保证公积金执行的公正规范,《意见》规定,公积金案件执行一律由中院统一进行审核把关,统一明确审核程序,并对审核文书的样式也进行了统一。 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省高院跨区域执行互助机制,《意见》还对外市法院委托公积金执行事项进行了明确,由外地法院与连云港市中院提交会商,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由连云港市中院出具同意扣划的函件进行扣划。
采访获悉,该机制运行以来,连云港全市两级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10000余次,冻结公积金600余笔,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审批了12件扣划执行公积金的案件,执行到位金额近80万元,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
“冻结、扣划公积金惩治老赖”这一有力举措受到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住建厅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