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会宁典型风水案例,出了个将军镇守福建台湾十七年
会宁县汉岔乡细岔村小岔,是远近闻名的状元之乡。高考恢复后,甘肃省第一个博土王银邦及留学生王铁邦便从这里走出。该村有清华生数人,家家有大学生。而小岔还出了个会宁历史上最大的人物王万祥,更是让这个地方的人引以为豪。
王万祥生於1644年,卒于1703年。王万祥15岁从戎,57岁辞世,戎马40余年,身经数十战,从士卒到提督,名垂青史。康熙年间,吴三桂、王辅臣叛清。王万祥随西宁总兵王进宝前往平叛。每战,王万祥都为先锋,在平吴三桂,王辅臣之乱中立了大功,康熙授福建兴化总兵。康熙二十二年,收复台湾后,康熙考虑到王万祥威信卓著,遂命万祥以原衔移驻台湾。没几年,台湾就得以大治,台湾人民无不歌颂其德。康熙以万祥实心任事,升王万祥为两广提都。
王万祥在福建任职17年,边隅大治,百姓乐业。闽人特立生祠,以颂万祥丰功厚德。时至今日,福建泉州王万祥祠依然香火旺盛,足见其德泽之久长。
2014年我有幸和三叔来到汉岔乡细岔村小岔,找了个本地人做向导,细考王将军三代祖茔所在地。由于年代久远,又王氏家族都已不在本地,王万祥祖坟在去年已被耕平,但站在这块曾经出过将军的地方,让人对这块绝佳的风水宝地赞叹不已,更是对祖坟影响后代的堪舆理论深信不疑了。
汉岔乡地处会宁边远山区,山大沟深,但这里的山却并没有会宁别处山的支离破碎,雄浑奇骏的山从四方汇聚而来,在这里形成了一个藏风聚气的完美风水格局,站在已经被耕平的穴场上,叹天地造化之奇,览自然风水之妙。此地明堂平且宽阔,至向山三百米,深秋时分,地里的玉米已经被收完,一眼望去,地里的塑料薄摸闪着烁烁的银光。
其主山癸龙从铁木山而来,蜿蜒雄伟,回头顾祖穴,该墓地虽然墓地已平,但作为一个上等风水案例,可以推断出其立丑山未向,收丁未,庚酉辛,亥卯巽巳丙字水,水口在乙字,东北有内青龙卯字上有小水。外青龙乙辰巽巳丙,从坟地上看与内青龙贴得很紧,西南方水口被山紧锁。左右后肩高大雄起,右后肩龙脉转弯从亥字开始,弧形变癸字。远处向山左前方来龙分支左转,成前方朱雀山,翔舞欲飞。中间朱雀高大圆润,山是金形体,是贵人,印及鼓,向山开屏象伞,象笏,整个风水格局如将军坐帐。
康熙四十年(1701年),王万祥以疾卒于位,享年五十七。恩旨加赠太子少保。两年后敕建王万祥碑,康熙亲撰碑文,褒扬其忠勇爱国,仁义孝廉。古来忠臣良将多,但能得到皇帝如此信任不疑,死后亲自为之撰文的古来又有几人。
来源于:头条号赢领新视界
平原阴宅风水案例?
这个问题语言描述的倒是比较清楚,大家都知道看风水的专业称谓是堪舆,意思是要现场勘察辨识,因为语言表达会有出入的。我的理解是这块地还是不错的,做阴宅是很好的,东偏北的机井是个比较明显不好的因数,不利长房,其他的看图片不明显,整体评价此处不错,有点小毛病都是有办法避免的。
历史上有哪些典型的“败家子”案例?
历史上有那些败家子?其实蛮多的,占时说到十七位吧!
1、姬宫湦
姬姓,名宫湦
西周第十二任君主(周幽王、华夏族)公元前782年,周宣王去世,姬宫湦继位,是为周幽王。
(1)周幽王是周宣王姬静之子,母亲姜后是齐国国君之女。
(2)周宣王在位时期,将儿子姬宫湦立为太子。
(3)周幽王不问政事,沉湎酒色,不理国事,在位期间各种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化,政局不稳,为政贪婪腐败,重用奸臣虢石父主持朝政,加重对百姓的剥削,激起百姓怨愤,最终致使西周灭亡。
2、秦始皇之子胡亥
嬴姓,赵氏,名胡亥
秦始皇第十八子,公子扶苏之弟,秦朝第二位皇帝,即秦二世,亦称二世皇帝,公元前210年―公元前207年在位。
(1)残害手足,胡亥登上帝位之前就害死了自己的长兄扶苏。胡亥做了皇帝后,对其他众多的兄弟姐妹更是残忍有加,毫无人性。胡亥屠杀自己兄弟最残忍的是在咸阳市(市即古代城市中的商业区)将十二个兄弟处死。另一次在杜邮(今陕西咸阳东)又将六个兄弟和十个姐妹碾死,刑场惨不忍睹。
(2)除了兄弟姐妹,胡亥对其他不听话的文武大臣也不放过。首先迫害的是蒙恬两兄弟,胡亥在赵高的唆使下,大开杀戒。
(3)大量征发全国的农夫修造阿房宫和骊山墓地,调发五万士卒来京城咸阳守卫,同时让各地向咸阳供给粮草,而且禁止运粮草的人在路上吃咸阳周围三百里以内的粮食,必须自己带粮食。除了常年的无偿劳役外,农民的赋税负担也日益加重,最终导致了陈胜吴广起义的爆发。“陈胜吴广起义”,是秦末农民战争的一部分。此次起义沉重打击了秦朝,揭开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序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平民起义。
3、赵奢与赵括
4、刘宏(汉灵帝)
5、刘禅
6、萧衍
7、房遗爱
8、杜荷
9、狄景晖
10、李繁
10、赵佶
11、赵构
12、妥欢帖木耳
13、朱翊钧
14、杨广
15、刘禅
16、崇祯
17、张学良
他们是怎么败家?这个问题不好意思,在上班,下班完整回答提问者。
历史上有哪些君子误国,有甚于小人的典型案例?
颠倒黑白,带头搞特权,整天打牌,目光短浅。几十年后骂声一片!
大学生创业有哪些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例?
大学生创业不但要有经商头脑,还要有机遇和人脉,网上有关这方面的报道较多,但不知道它的真实性,是否夸大。我只知道我村的一个女孩,家庭不是太富裕,当时考到清华附属学院,只念了一半,经她的老师介绍进了一家投资公司,现在混的是风生水起。不但在河北买了房,又在海南买了房,又给家里的两位哥哥在我们附近县城买了房。现在又聘请词作曲家为我村学校谱写校歌,下学期起正式使用。她算是我村80后最有才的一个。
足坛里默默无闻却低开高走的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本世纪足坛三大励志故事,木匠克洛泽、搬砖的里贝里、假肢厂工人瓦尔迪
木匠克洛泽
1997年,当罗纳尔多已经是欧洲金靴奖、金球奖双料得主之时,19岁的克洛泽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在村里做一个木匠为生,业余时间去离家较近的业余地区联赛球队迪德尔科普夫队踢球。然而谁能想到,17年后,这个木匠在巴西世界杯上,打破了罗纳尔多的世界杯进球记录,以16球成为世界杯历史上最佳射手。
出生在波兰德裔家庭的克洛泽,从小在波兰生活,9岁时跟父母移民到德国,由于环境变化和不会说德语,并未接受系统的职业足球培养,到16岁才去德国第七级别联赛业余球队踢业余联赛,19岁去第三级别洪堡队,成为半职业球员,一直到22岁,被球探发现,加盟德甲凯泽斯劳腾队,开始走上舞台。
在凯泽斯劳腾,第一个赛季打进9球,占据球队主力,第二个赛季打进16球,入选德国国家队,参加2002年韩日世界杯,在世界杯上打进5球,入选最佳阵容,开始属于他的传奇。
克洛泽标志性庆祝动作,克氏空翻
搬砖里贝里
2002年,在法国布雷斯特的某建筑工地上,有个外号刀疤脸的工友正在努力地搬砖,毕竟搬完砖他还想去球场上试试脚头。十二年后,刀疤脸与梅西C罗竞争当年的金球奖,他的名字叫弗兰克·里贝里。
里贝里13岁开始在家乡的布伦的青年队开始接受训练,并受邀到里尔接受青训, 但三年后,里贝里被踢除。之后加盟了法丙球队阿历斯队,然而职业生涯还没有开始,俱乐部宣告破产,里贝里失业。
那段时期,里贝里跟随他父亲去当地建筑工地干活,用里贝里自己的回忆说,“我曾经干过建筑工人,我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是只是为了一个月900欧元的工资,我了解到了生活的艰辛。”
正是这段经历,让里贝里更加刻苦的训练,一年的2002年后获得另一支法丙球队布雷斯特的试训机会,也就是把握住这次机会,里贝里获得那一年的球队助攻王,重新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到2004年,21岁的里贝里被法国足球甲级联赛球队梅兹看中,开始征战主流联赛。
假肢厂工人瓦尔迪
这个故事可以说是足坛最让人感动的丑小鸭变成白天鹅的故事。一个输在起跑线上的人,是如何走上自己巅峰。
瓦尔迪9岁时开始在谢菲尔德星期三球队青训,但16岁时遭到球队解约,理由是“身材太过于弱小”,他的职业足球生涯可以说还没开始就结束了。
解约之后的瓦尔迪,瓦尔迪没能成功签约一家职业俱乐部,沮丧的他决定放弃足球事业,并到了附近的罗德翰姆的一家技术学院进修体育科学课程,但很快他就从那里辍学了。之后,他回到了谢菲尔德,进入了一家制造医疗夹板的工厂打工,但繁重的工作量对他的背部造成了严重的损伤,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伤害,他辞职了。
瓦尔迪解释道:“我当时的职务是碳纤维技术人员,我的工作大概就是为足下垂患者制造夹板。每天,我们不得不站在高温的烤箱旁边重复做抬举动作,一天大概不停地做几百次吧,这对我的背部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同样的,他对工作也没有过多的热爱,瓦尔迪只是在周一到周五为了生存而干活,周末,他经常会去镇上寻求一些“安慰”。他去为当地酒吧的球队踢球,他们通常会在周日早上有比赛,当然,他有时候也会发现自己身上出现来历不明的擦伤瘀伤。
再漂泊了9个月之后,瓦尔迪似乎意识到现在要开始回到生活的正轨了。或许他处于足球圈子的最底层,但至少他还可以继续做他自己喜欢的事情。于是进入了距离家乡谢菲尔德7英里远的史托斯桥钢铁队——以当地钢铁行业工人为班底组成的球队,并拿着30英镑的微薄周薪。
在那个只能容纳450人观看的小球场,瓦尔迪逐渐找回了自己的轨迹,尽管他很瘦小,但他的爆发力十足、速度迅猛。
“还记得那时候,我不得不很早起床,经历4小时的长途车程去比赛。在比赛接受后,我就会拿到一个信封,里面装着30英镑——可能所有人都只是把比赛当一种业余生活娱乐而已。同样,对于我,大概也是差不多性质的吧。在那时候,我也还要兼顾我在工厂的工作,但是,我十分感谢所有的这一切经历,它们让我重新回到轨道上。“
终于到了2012年,英格兰第二级别球队莱斯特城队以100万英镑的价格,买下瓦尔迪,时年25岁的瓦尔迪终于园了自己职业球员的梦想,开始自己的职业足球生涯,25岁,梅西早已经拿金球奖的年龄,似乎是个没什么希望的年龄。
然而,就是在这个年纪,瓦尔迪不断调整状态,取得进步,终于在2015-2016赛季,帮助莱斯特城打入24个联赛进球,位居英超射手榜次席,帮助球队问鼎2015-16赛季的英超联赛冠军,创造了蓝狐奇迹。
并在2015年,这个12年前还在英格兰足球最底层的少年,首次入选英格兰国家队。虽然瓦尔迪的成就恐怕有限,但他的故事绝对是世界足坛的励志帝,一个草根球王的故事。
新商业模式。目前有那些典型案例?
分享一个家具店案例,南京有家夫妻定制家具店,生意一直不温不火。经过营销专家指点,他找到与定制家具店目标顾客群体一样的磁砖店、地板店、厨卫店,与老板谈合作,只要在他们店里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就送顾客一件赠品:一张价值2000元的实木桌。桌子用卡片代替。
让顾客拿着卡片,到定制家具店领桌子。这样,每发出100 张卡,就有40 个人拿着卡片来领桌了。
家具店告诉来领桌子的顾客:桌子的色彩、款式,需要根据你家的装修设计风格定制。这样,他们安排技术人员上门设计定制方案,在与顾客交流的过程中,介绍整体定制家具。经过这样一个流程,最后,他们测试出结果:每领40 张桌子,有12 个人购买整体家具,每套3 万元左右。共36 万的收入。
、看到这里,校长朋友可能会想,36 万的收入中,要扣去40 张桌子的引流成本啊。其实,实际购买价格虽然是2000 元,但每张桌子的成本,也就400 元左右。
40张桌子的成本,才1 万6 千元。这又是一个“种利得利”的经典案例。
把要传播的营销信息,承载在一张桌子上,桌子帮助磁砖店、地板店、厨卫店吸引顾客进了他们的店,增加他们的收入,同时也让顾客顺利地进了你的店。
进了你的店后,通过专业工程师上门设计,让顾客读懂自己整体家具的品质。后来,经过进一步优化,找准目标顾客,每送40 张桌子,有30 家购买了整体家具。即送40 张桌子,收回现金90 万。
桌子的成本,仍然是1 万6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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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哪些作死成功的典型案例?
小时候在部队大院里生活,那时候没电视没手机,夏天几个熊孩子一到中午大人休息的时候就到处疯,也没人管,哈哈哈哈。院子后面有个水沟我,太热了就经常爬过围墙去游泳,部队的围墙都很高,有两米五的样子。一天带着刚来的老乡小孩去玩,爬山围墙,那小孩胆小,不敢下去。我自告奋勇带头示范跳了下去。没想到脚没站稳,一下子把舌头咬了,那个酸爽啊。。。。眼泪哗哗的流。怕丑,又不好意思说,眼泪偷偷抹掉。回头对他们喊,下来啊,下来啊,你看没事的。。。。。这算作死成功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哪些?
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2017/6/22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18日,廉兴中任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明盛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明盛公司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监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明盛公司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盛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兴中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明盛公司和廉兴中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廉兴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明盛公司排污时间相对较长,且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结合明盛公司的具体犯罪事实,决定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根据廉兴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廉兴中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审法院判决明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廉兴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至2012年7月30日,尹宝山收购上述另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主动交纳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同意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六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遂对六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六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一审判决作出后,尹宝山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建强、钟德军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及帮工人员方建华、龙雪如、龙启明和涂胜保、余六秋、张连海、任小平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由何建强提供农药并负责收购。此后,何建强等人先后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建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强介绍的汪前平。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钟德军先后从方建华及余六秋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 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建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3553元,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建强伙同钟德军、方建华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白琵鹭及其它野生动物,李强帮助何建强购毒并全程负责对毒杀的野生候鸟进行销售,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龙雪如、龙启明、龙真在何建强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别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何建强、钟德军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因何建强等七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以涉案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认定为44617元,根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担,判决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龙雪如、龙真、龙启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缓刑二年。由何建强等七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损失人民币44617元。
案例四: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海水出现异常。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的《监测报告》显示,海水悬浮物含量24mg/L、石油类0.082 mg/L、铁13.1 mg/L.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2010年8月2日山海关老龙头海域(靠近山船重工公司)存在海水异常区;海水水质中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铁,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根据山船重工公司系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修造船舶的刨锈污水中铁含量很高,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附近海域,推测出污染海水源地系山船重工公司。吕金奎等79人系长期在山海关老龙头海域进行扇贝养殖的养殖户,诉请法院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赔偿养殖损失20084940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吕金奎等79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做的调查笔录仅有被调查人陈述,未能提供现场的客观记录予以佐证;《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卫星图像不能证明养殖区域在2010年8月2日上午10时遭受污染,判决驳回吕金奎等79人的诉讼请求。吕金奎等79人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选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具有科学性,《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向海水中泄漏含铁量较高污水的行为、涉案79人中的王丽荣等21人从事扇贝养殖且养殖区域遭受污染,以及山船重工公司的污染行为和王丽荣等21人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等三项事实。吕金奎等其余58人未能完成证明责任。
关于山船重工公司提出铁物质不属于评价海水水质的标准,其行为不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环境标准并非判断某类物质是否造成损害的唯一依据,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鉴定人作出的涉案海域水质中铁物质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的评价,可以作为确定铁物质能够致害的依据。山船重工公司未能完成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王丽荣等21人养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事实以及《鉴定意见》确定的污染物有三类,其中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铁物质对水质污染最严重的结论,判决山船重工公司对王丽荣等21人养殖损失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377696元。宣判后,山船重工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案例五: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倪旭龙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 年3月, 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2001年7月25日,倪旭龙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海洋红公司对倪旭龙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结论为: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改变了温室大棚中中华鳖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而且这种惊扰正值中华鳖繁殖、发育和生长期间,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倪旭龙针对所致损失,又委托评估鉴定,结论为损失总计1637966元。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渔业生态监测中心针对“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厂对室内养殖中华鳖生长影响”进行现场试验鉴定, 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出具证明材料认为: 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关于风车的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因素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活影响的试验鉴定”已超出该局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农业部渔业局针对一审法院就相关问题的咨询函答复: “渔业生态监测中心持有我局颁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甲级),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倪旭龙诉请海洋红公司赔偿其养殖的中华鳖损失1637966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倪旭龙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农业部渔业局已复函证实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资格,故对该鉴定报告内容予以采信,判决驳回倪旭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存在发生损害的事实,且海洋红公司客观上实施风力发电所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可能会形成环境污染,海洋红公司应当就倪旭龙饲养的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渔业生态监测中心虽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
但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答复认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关于风车的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因素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活影响的试验鉴定”已经超出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农业部渔业局虽答复称,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具有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质,但并未对本案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因素对中华鳖的影响是否系渔业生态监测中心的鉴定范围作出实质性答复。本案应当认定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不具有涉及本案环境污染因素的鉴定资质。
案涉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是基于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渔业水域污染,仅具有渔业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鳖属于对噪声及光影敏感生物,而本案中风力发电机最近一组机组距离养殖场仅10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辽宁省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印证中华鳖死亡与风力发电机所产生的噪声、转动阴影、电磁辐射等因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本案海洋红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海洋红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民事责任,赔偿倪旭龙经济损失1310327.8元
案例六: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鹰鹏公司在生产中因故导致生产废气泄漏,致使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为3742600.1元,据此诉请判令鹰鹏公司赔偿苗木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鹰鹏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星光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为3742600.1元,因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所作的资产价格评估不属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亦未对其苗木损失作出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其证明损失数额的证明目的,故参照当地林业部门的建议补偿标准,结合星光公司受损苗木面积、品种、树龄等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酌定由鹰鹏公司向星光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60000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资产评估报告可信程度较高,该评估报告虽未直接给出星光公司的受损价值金额,但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结合会昌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江西会昌县鹰鹏公司废气污染林业苗木受害情况调查报告》,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价值金额,会昌县林业局《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载明了星光公司因案涉污染事故而受损苗木的树种、苗龄、面积、株数、受害程度(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等具体信息,评估机构的《苗木资产评估明细表》对应《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载明的受损苗木的树种作出了单项评估价值,两者相结合并扣除必然发生的税费和交易成本,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总值为1363217.29元,据此改判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造成的苗木损失1363217.29元。
鹰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根据有资质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受损苗木的总资产价值7492147元为基础,酌定扣减涉案苗木的实际交易成本和税费,并参照林业局评估报告中林分受损等级划分标准,取75%、35%、15%三个较低数值作为重度、中度、轻度三种损害程度的计算比值,得出星光公司苗木损失为1363217.29元,该计算方法公允、客观,事实依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鹰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七: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当年9月1日至3日,谭耀洪向其中一个面积为0.75亩的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之后,方运双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2011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到上述被倾倒污泥的鱼塘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经检测,确认该鱼塘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2432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百姓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对其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赞许。双方对于谭耀洪向涉案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只要污染源没有清理,重金属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会对鱼塘及周边环境形成持续的污染危害。方运双既未证明鱼塘倾倒污泥前已经受到污染,也未证明污染损害已经消除。遂判决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涉案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耀洪与方运双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与环境相关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造成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污染的损害后果是由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和方运双出租鱼塘的行为直接结合所共同导致的,故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谭耀洪直接倾倒污泥导致污染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而方运双仅为倾倒污泥提供场所和便利,且在事后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情况,配合村委会阻止了谭耀洪的继续倾倒行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作用,故酌情确定谭耀洪承担80%的责任,方运双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由人民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而非由环保部门指定。二审法院对谭耀洪、方运双的责任分担以及代履行机构的选定等内容进行改判。
案例八:邓仕迎诉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广西横县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连续发生多起网箱养殖鱼类死亡事故,邓仕迎是遭受死鱼事故的养殖户之一。事故河段是横县人民政府为保护重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安全而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邓仕迎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死鱼事件发生后,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死鱼原因开展调查,认为溶解氧偏低是主要原因。邓仕迎认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所在的河岸位置均属其养殖河段的上游,且其排污管都是通向郁江,其排污行为直接造成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溶解氧过低,从而导致其网箱鱼大量死亡,诉请法院判令六家企业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工费114786元、饲料鱼苗成本302500元,并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邓仕迎已经举证证明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和华鸿公司均排放了可能造成其养殖鱼缺氧致死的污染物,并且该污染物到达了损害发生地,而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和华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邓仕迎的死鱼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和华鸿公司的排污行为与邓仕迎的养殖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邓仕迎在死鱼事故发生时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并不享有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其养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故养殖鱼价值构成中的利润部分及养殖人工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其购买的鱼苗、饲养鱼类必要的饲料等成本性投入属于合法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邓仕迎可受法律保护的养殖损失,强降雨导致各种污染源汇入郁江所输出的有机污染物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75%,沿江生产企业正常排放生产废水所输出的有机污染物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25%.对于生产企业排污所造成的邓仕迎养殖成本损失23056.13元,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和华鸿公司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华鸿公司的排污行为与邓仕迎养殖的鱼类死亡有因果关系正确。一审法院以行政部门记载的死鱼数据为依据,综合鱼种类、数量、鱼苗市场价格等各方面实际因素,对邓仕迎购买鱼苗的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对购买饲料的成本根据养殖惯例进行酌定,尊重客观事实且公平合理。邓仕迎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对其非法占有水域进行养殖而取得的不正当收益损失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对其具体实施非法养殖行为所投入的人工费亦不应支持,但其购买的鱼苗、饲料、鱼药等生产成本并无非法性,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应予以保护。根据南宁市环保局的报告,从造成死鱼河段溶解氧降低的有机污染物的来源构成来看,沿江生产企业正常排放的生产废水为输出耗氧有机物的来源之一,还存在另外三方面的污染源,一审确定排污企业对邓仕迎可受法律保护的养殖损失应承担25%的责任比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5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琼环监字[2013]第153号《监测报告》(简称153号《监测报告》)。儋州环保局根据该《监测报告》,认为桑德水务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于2014年4月16日拟对桑德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桑德水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同年6月16日,儋州环保局作出被诉儋土环资罚决字[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7号处罚决定),对桑德水务公司处以2013年5月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的罚款177719元。儋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对47号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桑德水务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47号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儋州环保局作为儋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但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153号《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
儋州环保局于2014年6月16日同时分别对桑德水务公司2013年1月14日和5月22日超标排放行为给予二次处罚,程序违法。被诉47号处罚决定只给予桑德水务公司罚款,未责令桑德水务公司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47号处罚决定,由儋州环保局承担诉讼费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53号《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是审查本案被诉环保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基础。由于153号《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而除153号《监测报告》外,儋州环保局没有进行相关调查,并且违反查处分离的规定,程序违法。4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德龙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德龙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成都市成华区环境监测站于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陈德龙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德龙加工厂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龙泉驿区,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地点在成华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陈德龙租赁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厂房的目的是用于德龙加工厂的钢化玻璃生产加工,涉案生产点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租赁者是否为陈德龙个人,并不影响涉案生产点的经营主体为德龙加工厂这一客观事实,故成华区环保局将德龙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涉案生产点存在私设暗管排放生产污水的违法行为,该生产点所排放的生产污水是否达标并不影响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规避监管这一违法事实的成立;成华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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