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不同意。如果婚后公婆执意要和儿子同住的话,我就回娘家。如果婚前他们就表示出要和他们的儿子同住的话,我压根就不会去结那个婚。
我不知道是我的错觉还是什么的,我总感觉如果婚后和公婆同住的话,会矛盾特别特别多。我是好不想去尝试一下,即使那个公婆人都挺好的,然后也很愿意做家务,特别勤快。我也是好不想去尝试一下。我怕一尝试就崩了,和公婆的关系彻底崩裂。
我这边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我有一个邻居,他们就是与公婆同住的。当然他们和我并不处于同一个时代,应该比我们长一辈。同一幢楼房里住着公婆和他们小夫妻三个人。平时的话一般都是他们婆婆做饭,看着虽然会有一些小矛盾,但是也都相安无事。但是随着他们公婆年纪的增长,她的公公越来越开始无理取闹了,最终他们还是闹得不欢而散,搬到别的地方去住了。
我感觉我家邻居的那个例子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了,他们的公婆其实也挺好的,即便如此还不是不欢而散嘛,何况我并不能够知道我的公婆好不好,我也不想妄加揣测他们好与不好,因为我不想冒险。
所以呢,作为儿媳妇的责任和义务,我会去履行的,但是我也会坚持我自己的幸福和原则。我不想和公婆同住,所以对于这一点,我丝毫不会妥协,不管外人怎么说,我坚持我的观点。
我觉得既然成为了一家人,那么就要互相尊重,大家不要勉强对方做一些事情,这样的话只会闹不愉快,完全没有必要。
当然,如果公婆执意要和他们的儿子住在一起,而他们的儿子也有这个意思,那么我想我最后只能顺时而为了,毕竟是婚后了,闹得太过火也不怎么好,不利于夫妻和谐。但是,我会和他们的儿子,我的老公说明情况的。
儿媳妇不赡养公婆犯法吗
一、儿媳可以不赡养公婆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
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中,也没有儿媳的位置。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二、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律鼓励儿媳赡养老人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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