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成立公司的,一般是要签订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协议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当事人需要在自愿、公平、合法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签订,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合伙做生意的禁忌
1、哥们式合伙,仇人式散伙。
中国企业最常见的聚散模式——公司创办之初,合伙者们以感情和义气去处理相互关系,制度和股权或者没有确定,或者有而模糊。
企业做大后,制度变得重要,利益开始惹眼,于是“排座次、分金银、论荣辱”,企业不是剑拔弩张内耗不止,便是梁山英雄流云四散。
2、盲目崇拜社会关系。
关系推动生产力,因此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用是商人必要的能力;但关系不等于生产力,把社会关系当成解决企业发展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忘记了“打铁还须自身硬”的真理,则企业本末倒置,大患迟早降临。
3、迷信“空降兵”。
都说“外来的和尚会念经”。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可不用“空降兵”,不可乱用“空降兵”,不可全用“空降兵”。
这方面中国企业的教训已经太多,可永远会有人情不自禁地做错:放弃身边的人才,迷信远方的大师。
4、企业支柱亲信化。
一个靠人控制人,而不是靠制度控制人的中国式组织。
起源于农民打江山的传统,泛滥于信任危机加重的当代商业社会,是中国以情感为纽带的企业走向规范治理的主要瓶颈。
5、面子大于真理。
面子是:我已经这样定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真理是:这个方向是一条曲曲折折的弯路,而且很可能此路不通。
爱面子的老板说:就这么去做,谁不执行谁下课,玩也要玩到底。
6、商业式迷信。
罗盘神签加卦相,诚惶诚恐,测风水测人才;香火缭绕进庙堂,顶礼膜拜,求机运求财富。
商海无情,翻云覆雨,谁来保佑?
7、知人而不自知。
看人头头是道,看己昏头昏脑。
从来没有看清自己在行业中领先的关键因素,一段成功史,满脑糊涂账。
也因此,从来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坚持什么,改进什么;如何创新,如何固守。
8、习惯性信用缺失。
说话不算数、合同不算数、承诺不算数,这几乎是中国商人部落最常见的景观。
对内,规则计划变幻无穷,今天立,明天改,后天再改,手下无所适从;对外,合同承诺一张废纸,视情况涂抹、打折甚至撕毁,合作者有去无回。
9、匪文化心态。
民营企业老板如山寨大王,生于青萍之末,长于江湖之野,走的是匪文化路线:关上山寨大门,老子天下第一;冲出山寨掠财,碰壁拐弯,见缝就钻。
图的是人生痛快,少一份使命精神;既没有经济上的长远目标,也没有文化上的成熟主张。
10、阶级斗争企业化。
企业内部可以搞平衡,但不可以搞斗争。
“文化大革命”告诉我们,“挑起群众斗群众”最后所失去的,是企业的效率和凝聚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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