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葬之后骨灰也是要下葬的,而在下葬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风水问题有很多,因为下葬的风水好坏对于后人或者逝者的亲属等运势都会带来一定影响,所以为了确保生者的风水气运,在下葬的时候这些风水问题必须重视起来。
火葬后骨灰下葬有何风水讲究?
那么在下葬的时候有哪些风水讲究呢?下面我们就为各位做一个简单介绍。
1、下葬的时间要注意:不同的时间风水气运不同,所以下葬的时间一定要注意,一般下葬的时间都会根据逝者的命理时辰来决定,当然,有些人下葬也是根据逝者的死亡时间来定,最短3天,最长7天,如果是特殊情况的话则是应该要先火葬之后选择合适的时间下葬。
2、下葬的地点要注意:下葬的地点会成为逝者阴宅的所在之地,所以对于下葬的地点大家必须慎重。一般阴宅的位置最好是在有山有水的地方,因为有山有水的地方风水都比较好,但是这里却要注意山水的位置关系。关于下葬地点的风水讲究其实非常多,这里就不一一为各位介绍了,具体内容可以参考风水学中的阴宅风水问题。
3、下葬的程序要注意:所谓下葬的程序大都指的是一些礼节问题,在中国关于这种白事的礼节非常多,而且各个地域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礼节上也会存在诸多差异。而注重礼节,其实也是为了能够让风水运势更为畅达,因为经过一系列下葬程序之后逝者的阴灵会更加稳固,这样对于后世的气运会有很大帮助。
毕竟逝者的气运会与生者的气运存在一定联系,当逝者下葬的风水不佳时,生者的运势也会随之受到牵连。
人死火化后的骨灰有必要装棺材安葬吗?
我感觉没必要,人死灯灭,尘归尘,土归土…骨灰撒于江河湖海,山川丘陵即可…每个家庭在家里设置灵牌…一来节约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二来减少烟花炮竹污染;三是节约家庭开支成本…
火化后的骨灰有多少交给亲属?
过去老柴油炉烧和现在新炉烧区别不大,大部分油和灰被烟囱抽走上天了。剩下的骨灰没多少都会给家人的。以前这里不让逝者家属进去看和捡骨灰,现在容许家属进去亲自捡。亲眼见证,一个人烧完之后没几块大骨头。如果火葬场帮你清埋的话,估计小骨渣也不多。人死一把灰!
癌症病人火化后的骨灰中还能查出癌细胞吗?对此你怎么看?
患者只要彻底死亡后,所谓的癌细胞早以出离人体,从新寻找下一个仇人在进行报复害人,它们比人聪明不知多少万倍,你的心在想什么它都知道,它也会看,会听,它知道人的内心世界,所以,你要善待它与它和平相处,你还能多活一段时间,如果你放疗化疗,使用一切粗暴手段患者死的更快。
人死后火化好吗?
反对火化!以前的坟山多为土包,几代人以后平了又是土地可以耕地!而现在火化后的公墓多为大理石混凝土建造,反而永久存在!而尸体火化成灰还要浪费能源!建议国家划拨荒山或沙漠戈壁之类地带专门做坟场,全不准建坟头,上面种树,树种可以自己选择!这样既解决了坟场问题,又绿化了环境!
因为儿子结婚,母亲去世火化骨灰放在火葬场好吗?
怎么?嫌弃自己母亲晦气?母亲没能赶上儿子结婚就已经很遗憾了,还要因为儿子结婚把母亲扔火葬场?把骨灰放家里,最起码母亲也算是以令一种方式参加了儿子的婚礼。这样的儿子多余生,。如果我是汉族,如果是我,我会吧骨灰放在正厅,结婚当天当着双方亲友带着媳妇儿给妈烧香磕头!如果媳妇儿反对,对不起,滚蛋!媳妇儿谁都行!妈就一个!
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有明文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你死后愿意火化吗?
人死火化后,把骨灰装入方形骨灰盒是错误的,“方形骨灰盒”形似“口”字,把“人”置于“口”中,即“囚”字, 逝者的灵魂将永远囚禁在地狱或人间,无法到达宇宙中的天外天世界。应该用圆形骨灰坛,圆形骨灰坛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有几千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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