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不一样:
1、捞偏门就是做偏门生意赚取,又称偏门行业或偏门工作 , 通常指传统上认为做非正当的的行业得来的收入。
2、“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
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
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
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
二、发展史不一样:
1、偏门生意,在古代如戏班 (古代艺人地位低,因此演员归类为「偏门」)、麻雀馆、按摩技师、纹身师傅、赌场荷官、长生店推销员、代客泊车、死人化妆、风水师、及性工作等行业,发展到现在,偏门行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如网络发展以后出现的黑客,信息时代出现盗版光碟制作贩卖者,博彩公司,当然这些里边也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另外违法行业,走私、贩毒等也都属于偏门等。
2、“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如今“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
扩展资料:
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
1、“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
2、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
3、“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1、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2、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3、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4、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偏门生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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