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
二、你本人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否 则不得申请: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