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的形成与演变,与中国古代独特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从奴隶制时代到封建时代,由于社会组织没有根本改变,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又发展演变为封建宗法制度.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宗法制对于封建秩序的维系,起过重要的作用;对于国民性格的模塑,也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所谓宗法,就是中国古代社会规定嫡,庶系统的法则.宗法关系是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蜕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关于宗法制的起源,不少学者有过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宗法制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父家长制的氏族组织变质和扩大而成."氏族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时扩展为宗庙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时变为族墓制度;氏族成员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此时发展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时变为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等级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继承权,此时变为嫡长子继承制.""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①②这是对氏族制与宗法制相互关系所作的寻根溯源的探讨.认为宗法制起源于原始氏族时代的见解,是符合中国古代实际的.
宗法制源于原始氏族时代,于商代逐渐形成,到周代逐渐完备.西周时期,已确立了嫡,庶之分和大宗,小宗制度.西周的社会组织,是一个亲疏严明,系统显然的血缘实体.
首先,确立了亲亲,尊尊的规则.宗法以宗族为范围.所谓"族",本指一群兄弟结合而成的血缘实体.《尚书·尧典》提出"以亲九族",表明"亲亲"(意谓亲其所亲)即以自身为起点,上溯父亲,祖父,曾祖,高祖,下延亲子,孙,曾孙,玄孙,这九代亲属以嫡长子为中心,成为一脉.所谓"宗"亦即"尊"的意思,班固《白虎通义·宗族》曰:"宗者何谓也 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所尊也."这里所说的"为先祖主",是指主持宗庙祭礼的人,他就是宗子,亦即嫡长子.《礼记·曲礼》说:"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可见,嫡长子在族人中为同族之弟所共尊.所以,亲亲,尊尊也就是以嫡长子为中心,亲其所亲,尊其所尊.
其次,宗分大宗,小宗.嫡长子为全宗族的大宗,旁系庶子为小宗,所以,宗有大,小之分.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他是姬姓宗族的大宗.除嫡长子外的庶子分封为诸侯,是姬姓宗族的小宗.在诸侯国内,也是依据嫡长子世袭的原则,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下一代诸侯,他在封国内被奉为大宗,对周天子而言则是小宗.他的诸弟被封为卿大夫,在本家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卿大夫再按大宗,小宗的原则分封士.由此可见,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血缘上是大宗,小宗的关系,在政治上则是隶属关系.
第三,大宗,小宗的关系是等级从属关系.班固说:"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②①大宗,小宗角色不同,享有的等级,名分,权力也不同.天子为天下的共主,从诸侯到士,一方面对天子有应尽的义务,一方面又依其等级经层层分封而"受民受疆土",在自己的封国或采邑内,享有掌握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祭祀,管理本族成员的权利.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温情脉脉的血缘外衣之下,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政治关系与血缘关系合一.以后的地主阶级即利用这种制度,以巩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
第四,礼对等级次序的维护.周立国之初,便有了周公"制礼作乐",经完善增补,形成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广义的礼指典章制度,狭义的礼指礼节或仪式.出于化繁为简,通常将周礼归纳为"吉凶军宾嘉"五类.吉礼为祭祀之礼,用于祭祖先鬼神;凶礼属丧葬灾荒之礼;军礼与出征,凯旋,征讨相关;宾礼涉及朝聘过从;嘉礼为婚,冠,宴饮等吉庆之礼.每个贵族在家庭生活,社会交际和政治活动中,都要将自己的身分等级与礼乐规定对应起来,做到言行举止,舆服器用与礼乐制度相符.所以,礼乐制度体现了贵族的等级序列,具有维护等级次序的功能,所谓"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贵轻重皆有称者也".①②周礼种类繁多,下面仅举祭祀之礼二例,以了解等级序列的严明.一是庙制,按《礼记·王制》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一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可见等级不同,规格有别.二是祭山川,据《礼记·王制》载:"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祭天下山川,诸侯只能祭封国内的山川,卿大夫是没有资格祭祀山川的.用礼制来规定等级差别,于此可见一斑.在西周的数百年间,土地分封形成等级鲜明的社会结构,宗子主祭和礼乐制度,又使整个社会产生一股强大的向心力,从臣仆庶民到公侯大夫,一层一级地向周天子聚合,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贵族等级秩序,形成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家国统一的局面.
到了春秋战国,随着地主阶级的兴起,井田制的瓦解,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但是,礼乐制度的模式并未在社会变革中被完全打破,诸如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贵族世袭爵位,父家长制等,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展.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宗法制,演变为封建宗法制,成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有效手段.
首先,在统治集团上层,封建宗法制也是按血统亲疏承袭特权.皇位的继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②①贵族则享有世袭爵位的特权.在地方,宗法地主势力不断壮大,他们大多聚族而居,既是基层家族或宗族的家长,有的又兼任封建政权的基层属吏,具有多重身分.早在秦汉时,在农村家族宗法组织的基础上就出现了掌"教化"的三老,掌狱讼赋税的啬夫,掌一地巡察缉辅的游徼等乡官.及至东汉,土地兼并趋于激烈,宗法地方势力进一步扩大.魏晋以后,以门阀士族的家族组织为表现形式的封建宗族制臻于全盛.士族编订"百家谱",不与"杂类"通婚,士,庶界限严明,地位相差悬殊.唐代行科举,废"九品",为庶族地主打开了晋仕之门.又三次官修姓氏书,即太宗时的《氏族志》,高宗时的《姓录》,中宗时的《姓系录》,国家专设"谱局",起用名儒修撰姓氏谱录,意在重新划定前代士,庶差别,以现职为等级划定的标准.这些举措,抑制了门阀士族势力.但同时又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编制规模更大的《大唐开元礼》,以明晰等差,确保社会有序.在宋代,中下层士大夫有较多机会参与政治,官僚地主多以购买方式占有土地,按等级世袭占有土地的传统受到冲击,封建宗法制一度衰颓.但是,以购买方式获得土地的非身分地主,很快意识到本家族经济与政治地位的不稳定性,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宗法社会组织内,巩固自己的特权,又祭起古老的宗法制,以稳定主从隶属关系.理学家倡导"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③②于是,编订新族谱之风再度兴起,私家之谱卷帙浩繁,诸如家谱,宗谱,族谱,支谱,家乘,世谱等层出不穷.元,明,清各代,皇朝屡经更选,但宗法制度始终沿袭未改.
其次,封建宗法制与封建礼教伦常思想相结合,一方面作用于权力,财产的再分配,一方面又制约着嘉,宾,婚,丧,祭乃至日用起居等生活形态.例如,婚娶以门当户对为尚,门阀士族间的异姓联姻,结成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并借助政治权势互相庇护.丧葬之礼等级鲜明,棺椁,随葬品,服丧期均据尊卑亲疏而定.此外还流行有附葬之风,子孙从其父祖而葬,人称"归旧茔",实为聚族而葬.族中祭祀由嫡长子主持,族人聚集一堂,以示家族成员对共同祖先的敬献与祈求.日常生活中的衣冠舟车,住房祠堂家庙,婚嫁丧祭,以至妇女首饰,日常起居中的坐次等,都有身分等级的限定.例如,清代规定官吏军民不能用黄,紫两色服装,器皿不能用龙,飞鱼,斗牛刻造的式样,禁饰龙凤纹.普通妇女只能戴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翠翼许用银质,但不能有花样金线装饰.家用的帐幔,官员品级不同,刺绣色彩不一,庶民只能用纱绢.显然,宗法制度是礼教伦常思想的生成土壤,伦理纲常又起到维护封建宗法制的作用,使之衍为礼俗,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宗法制度对封建秩序的维系
中国封建社会的超常稳定,其原因之一在于宗法制度的历代相沿.宗法制度对于封建专制政体的巩固,封建等级关系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无数分散的宗族组织是封建专制政体赖以存在的基础.中国自古以农立国,自然经济长期延续,无数村社构成中国社会的细胞群.村社中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为宗族,组成社会.族长,宗长往往既是庶民的剥削者,又是乡村基层行政的治理者,从而集族权与政权于一身.他们又受制于郡县制各级长官,代政府"陈朝廷之法纪",所谓"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① 许多宗族都有成文的族规,这族规就相当于宗族内部的法律,凡违犯族规及不服仲裁的宗族成员,族长有广泛的惩罚权,族规因此成为国法的补充.如此上至中央政府,下及村社的宗族组织,层层相驭,形成封建专制政权的统一体.北魏孝文帝曾下诏令云:"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② 维护和巩固封建宗法制的意义,正在于保证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永定邵氏年谱》载《祠规六条》云:"立宗原以佐治".《朱子家礼》卷一《通礼杂录·祠堂》云:"若宗子法立,则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二程集》载程颐《易传》云:"家人之道,必有所尊严,而君长者,谓父母也.虽一家之小,无尊严则孝敬衰,无君长则法度废.有严君而后家道正,家者国之则也."上述诸说都表明,阐扬宗法的目的,在于由家族,宗族进而推演到国家,以此"佐治",以此尊朝廷,借血缘纽带,形成对君主的向心力,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
其次,封建宗法制具有维护封建等级,界定尊卑贵贱的作用.宗法制度强调尊卑有别,贵贱有等,这恰与父家长制政治模式吻合不悖.如果说,父亲在家庭内部"君临一切",宗长是宗族组织中的主宰,那么,君主则是全国的严父或宗长.《大明法律全书》载:"主仆有别,等于君臣."族内的贵贱有等,等同于政治上的君臣关系.这样,就可从社会基层的宗族组织入手,别尊卑,明亲疏,分等级,自下而上,构成封建秩序的网络.在封建社会中,每个人在这一网络中的身份地位都是被规定的,个人不可能独立于这一网络之外.他们权力和义务,对财产和土地的占有,以及日常生活行为,无不由他在这一网络中所处的地位,所规定的等级所决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合乎规定,就能保证宗法社会的和谐,反之则"上替下陵,此谓大乱".这种宗法网络结构,把封建等级划分得异常精致和全面,使"大一统"的集权体制持久运行.
三,宗法制度对国民性格的模塑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农业民族,封建社会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以及衍生于这种社会结构的宗法制度,都离不开农业型自然经济这一特定的经济基础.社会造就国民,国民创造文化,文化塑造国民.由西周"文明"为开端,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始终没有摆脱"泛宗族"的范型,宗法的血缘纽带未曾斩断,从而模塑出具有历史个性的国民性格及其社会心理.
其一是倾心于安居乐业,缺乏创业意识.宗法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规定诸子均分,所谓"后世骨肉之间,多至仇怨忿争,其实为争财.使之均布,立之宗法,官为法则无所争".③①家族中男性后代自其出生后,就意味着他将从父辈手中继承一份家业,从而在封闭的区域内,取资于土地,依赖于精耕细作,在狭小的耕地上从事程式化的劳作,以求自给与温饱.他们的人生历程大多是既定的,即与父祖一样,生于斯,长于斯,劳作于斯,死于斯,葬于斯.这就使得传统乡村的一般男孩吝于迁出,而以固守家业为自足.儒家历来主张"制民之产",认为有恒产才有恒心.传统家庭以子继父业为常态,宗族内通常采取租佣制,使每个劳动者有恒产而后有恒心.有恒心的结果是使国民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倾心于安居乐业,习惯于知足常乐,以守成为通例.春播,夏管,秋收,冬藏,农耕文明的规律性和稳定性,使古代中国人注重顺应自然节奏,固守家园,脚踏实地,安土重迁,祈求平安,以和为贵,而不愿冒险扩张,把重视亲情,和睦共处,安土乐天视为理想的生活状态.汉元帝曾概括中国人的社会心理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情,骨肉相附,人情所愿."②汉语中"背井离乡"这句成语,就包含有生存绝望的特殊含义.在中国历史上,因人口大迁徙而引发的生态,人种和文化的革命是少见的.在世代的绵延中,后辈通常与先辈一样,在同一环境中生活劳作,走着相同的生活道路.
其二是崇敬祖先.宗法制极为重视家族——宗族的血缘关系.传统的儒家文化,崇尚的不是神仙鬼怪,而是亲亲,尊尊的规则;传统的农业生产,重视的是经验的因袭和知识的传承.本家族的前辈,显然代表着经验和真理,具有绝对的权威,足令后辈顶礼膜拜.《礼记·冠义》说:"自卑而尊先祖",要求人们自我克制,学会容忍,以先祖为尊.因此,中国古代祭祖之风盛行不衰,上自天子,下及庶民,无不尊祖祭祖.直到近代,中国的乡镇仍普遍建有祠堂宗庙,奉祀祖先牌位.科举掇名以耀祖荣宗,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人生理想;重视祖坟风水,将子孙祸福系之于祖宗荫德;不同职业的行会,大都有本行道的祖师供同业祭拜,如鲁班或公输班是木匠家俱行的祖师,而华佗或孙思邈则被医药行奉为祖师.凡此种种,无不折射出中国人"慎终追远"的传统观念.
其三是尊重传统.父权和孝道观念是宗法社会的核心内容,它强化了人们世代相续的认同意识.一般而言,前辈总是要求后辈因袭传统,固守既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格局和行为模式,后辈对前辈的认同,亦即对传统的认同,由此极易形成国民保守安分,重古轻今,以传统为尚的社会心理.人们信奉的格言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祖宗之法不可擅变".在政治上迷信"正统",诸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都是古代政治家其心所尚的明君贤臣,即使是改革派从事变法,也要打出"先王"的旗号,所谓"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①③正如康有为所指出的:"孔子改制托古大义,全见于此.一曰素王之诛赏;一曰兴先王以托权.守经之徒,可兴立者也.……布衣改制,故不如与之先王,既不惊人,自可避祸".②④在学术上尊崇"道统",书以经典为尊,言论以圣人为高,真理的确立似乎皆出于古代圣人的创设,人们的思维容易被限定在"诗云","子曰"一类的前人学说之中.对此,严复曾深刻地指出:"中国由来论辩常法,每欲中求一说,必先引古书,'诗云','子曰',而后以当前的事体语言,与之校勘离合,而此事体语言之是非遂定."在文学上,拟古之风盛行文坛.宋人主张诗须"无一字无来历",重视学习古人;明人倡导"文必秦汉""诗必盛唐",以复古为尚;清代则"宗唐","宗宋"各有所执,这都体现了古代文学家趋同性的尚古意识.就古代文学作品的题材言,咏史,怀古,史论数量之浩繁,也可见古代中国人好古,尊古的文化心理.
上述满足于安居乐业,尊祖尚古的国民心理,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性发展,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多样化的追求,成为社会发展的滞化剂.社会文化总是在发展中更新的,剔除国民性格中的陈腐旧习,依据新的时代精神,重塑国民性格,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邓小平曾指出:"宗法观念的余毒不能轻视."③①任人唯亲,排斥异已,安贫乐命,不为最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拉帮结派,唯我独尊等,都是宗法观念的表现.铲除宗法观念,将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健全.随着城市,集镇,乡镇自治权力的建立,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已经荡然无存,提升公民的法制与独立意识,在领导人中倡导责任伦理,使社会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具有对应的权力和义务,将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健康的转型.摩尔根在论述雅典所发生的政治社会的转变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它对我们不无启示:"给国家带来安全与秩序的新因素是享有完全自治权的乡区和地方自治政府.以类似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百个乡区将决定雅典共和国的总体活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如前面所指出的,人民如果要学会自治之术,要维护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那就必须从基本单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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