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 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 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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