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扩展资料
案例:修建房屋,侵占河道被制止
9月12日,岳西公路分局路政科,发现响肠镇请水寨村一村民,在G105线,桥旁修建房屋,经现场勘验、询问调查,该当事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施工,侵占河道,并违章搭接到桥面护栏10余米,影响泄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路政管理人员告知其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条款,要求当事人立即撤除违章搭接桥面护栏建筑,经过耐心教育,当事人知道自己违反了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后,停止了现场搭接施工,并对已浇筑的部分现场进行了撤除。
随后,路政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对当地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就影响泄洪情况书面函告水利等部门,请求根据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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