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去世后以火葬为主,鼓励不保留骨灰
韩国的火化工作起步较晚,但近年来进展比较快,大力提倡骨灰撒散。
韩国的历史文化,从青铜器时期开始的贵族式统治同中国差不多,其先人遗体、埋葬方式是普通老百姓实行埋葬,富足人家用石头垒起来,也有盖房子的埋葬方式(类似中国南方的阴宅)。
1930年,汉城市建立了第一个火葬场,到1970年9月份,各地陆续建了为数不多的火葬场,主要还是搞遗体土葬,因为韩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私人在自家的土地上埋葬,国家管不着。
1998年韩国遭受大水灾,大规模冲走了墓地,修复耗资巨大,而且国民普遍认识到土葬造坟浪费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普遍要求政府发展新的火葬文化。
在广大民众的要求下,汉城市政府制定政策、建立法规,在全市推行火葬,形成了民众推动政府实施葬事改革的局面,汉城的政策得到中央政府的推崇,成为在全国推广的政策,称为“政府行为,汉城先行”。
由于推行火葬顺民心、合民意,各地自行推行火葬推动了国家立法。
2000年1月,韩国国会通过立法,全文修订《葬事等有关法令》,《法令》规定葬礼自由,土葬、火葬自选;国家推荐火葬,骨灰自行保管或撒散。
2002年末,全国火化率达36%,在推行火化、处理骨灰过程中,韩国各地都十分注重保护自然环境。
骨灰主要入存庙塔,也推行撒散,称为庙葬、塔葬、深海葬、森林葬等。
2003年3月5日汉城市修订法令,制订了到2020年以火葬为主,鼓励不保留骨灰,以达到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目标。
扩展资料
韩国同中国一样存在着祖先崇拜的思想,并且普遍对墓地较为尊重,并以判例的形式将墓地基地权认定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地上权。
墓地基地权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墓地,并基于墓地建设的事实享有的使用墓地所在地块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土地的权利。
对于墓地基地权的定性问题,通说认为墓地基地权是习惯法上的地上权’。
韩国通过判例赋予墓地权益主体在不妨碍他人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墓地基地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即基于墓地权益主体和土地所有人约定取得、基于合法建造墓地后转让土地而当然取得、基于违法建造墓地后时效期间经过取得。
(1)基于墓地权益主体和土地所有人约定取得。
此种方式主要是指在得到土地所有人的承诺后建造坟墓的情形3。
土地所有权人的承诺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一经作出双方便如同民法上的要约承诺制度形成合同。
在不违背国家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承诺己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对价、承租等其他土地权利有约定则依约定行使,若无约定则墓地权益主体仅享有墓地基地权‘。
(2)基于建造墓地后转让土地而当然取得。
墓地权益主体在其对土地享有完整权利期间建造坟墓后转让土地的,在不存在与土地受让人之间具有排除墓地基地权约定的情况下,则墓地权益主体仍可对墓地所在地块及其周围土地保留墓地基地权。
当然,在买受人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土地上存在墓地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受墓地基地权规则的限制也有失公平。
由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韩国有关法律也对此种情况作了限定,即若墓地由于平葬等原由不可从外部进行识别,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以及保护继受者的信赖利益,土地的继受者不当然受前述中关于墓地基地权的限制,受让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墓地权益主体限期迁坟或对做深埋处理。
(3)基于违法建造墓地后时效期间经过取得。
墓地权益主体在非经土地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建造坟墓后,公开、和平、连续占有超过20年的,对该块土地享有基于墓地建设而取得的墓地基地权。
当然,此种情况下为了同样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韩国判例对可以取得基地权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限于死者的长子或者长孙。
其他墓地权益主体享有出墓地基地权以外的所有墓地权益,包括继承权。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空间▬墓地权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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