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参与拍卖,竞拍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己盖房子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各类建房的审批手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城区个人自建房不能超600㎡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市城乡规划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该《办法》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高度最高不超12米。
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阅,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城乡规划局。
为规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中山市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市城乡规划局特制定《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中山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同时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有限制: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
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同时个人自建住房暂不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无须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五桂山办事处及各镇按其标准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可制定适合于本镇的个人自建住房的实施性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参考资料:凤凰网- 城区个人自建房不能超600㎡
转载请注明出处悦翼世祥风水网 » 城市里可以自己买地并建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