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2、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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