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不可以经商,违规经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民警属于公务员,要受到公务员法的调整,地方政府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严禁民警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从事营利经营活动;严禁民警家属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或在其辖区内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经营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
(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
(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民警
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出经营。
(二)民警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民警亲属从事本规定(八)项所列经营活动的,应退出经营;拒不退出经营的,领导干部辞去职务或由组织调整职务,民警调换工作岗位。
(四)民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民警所在单位领导发现民警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视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民警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范围,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民警信息档案管理,并作为队伍状况分析排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