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院校的学生在毕业前期,通常均会在校方安排下或自己选择去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学生不慎受伤,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为学生、老师及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王小明系新疆石河子某技术学校学生,2013年底,王小明在该校食品工艺专业学习期间,经学校安排到某啤酒公司包装车间实习,三方签订《顶岗实习就业协议》时,协议约定:实习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实习岗位为操作工,实习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1320元。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学校及实习单位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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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1日,王小明在实习单位第二包装车间擦拭机器的时候,右胳膊不慎被转动的机器搅入,致使其右胳膊桡尺骨骨折。其先后四次在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8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实习单位全额垫付。小明就其各项损失将学校及实习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87854.8元。
审理中,学校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已交由实习公司管理,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实习单位认为,学校对学生仍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实习生应该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义务,原告自身也有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属于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生,学校仍有安全教育及管理义务。实习单位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的义务,应提供安全的场所,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原告与实习单位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务,实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劳务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隐患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双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的释法明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告的损失,在扣除实习单位的垫付款项外,由实习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张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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