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能不让人怀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也许只是“有此一说”而已。
其实,我们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因为有人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来选择性别实施人工终止怀孕。而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者进行打击和处理,各地可谓想尽办法。有一个省甚至对举报者开出5000~20000元的奖金,其规格为该省系列计生举报有奖项目的最高,而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监管不力造成的后果,当然是极其可怕的。现实中,某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严重失衡,说明通过胎儿性别鉴定选择生儿育女者大有人在,而且其蔓延势头值得认真对待。
最近,针对预防和治理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问题,湖南省政府酝酿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个规定今年底有望正式出台。然而,让人始终担忧的是,这类地方性法规的约束力到底能有多大?事实上,我国的《母婴保护法》、《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明确规定“严禁进行胎儿性别诊断”。同时,对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政府,都出台过不少规章制度。但多年以来,鲜见有处罚“犯禁”者的报道。
胎儿的性别是检查胎儿发育状况必然带出来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孕妇及其家属除非医学的需要,不能享有对这一结果的知情权,而知情的医生则不能有透露消息的“话语权”。但是,这种知情权和“话语权”碍于人情或红包的诱惑,是很容易在隐秘状态下成交并使双方均能得到满足的。原来,胎儿性别始终在跟相关的管理者“捉迷藏”。政府有关方面管理的难度,正在于其无法被监控的隐蔽性。同时,可以预见的是,这种隐蔽性也很难会随着立法而在某一个区域立刻消失。
治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当以治理“选择性别实施人工终止怀孕”为根本目的。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似乎有“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趋势。当行政性的措施尚未厘清治理的对象,尤其是一些行政手段尚未用尽之时,仅仅依靠立法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起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反而可能损坏法治的严肃性。帮助某些名人鉴定胎儿性别者似乎已经“逃过此劫”,这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无奈和尴尬。对于湖南等地立法“严禁鉴定胎儿性别”,我们当乐观其成。但是,在我们强调立法质量的今天,此类立法在进行全面、谨慎、充分的考虑之后,也许还需要耐心地等待真正的立法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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